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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施工合同履行应注意的事项添加时间:2020-04-10 01:49:12
       2020年2月10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、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就疫情防控有关法律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:当前我国发生新冠肺炎疫情,为了保护公众健康,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。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,属于不能预见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。不可抗拒力在施工合同履行时,应注意以下方面:
        一、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
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示范文本均在合同中“索赔”“不可抗力”条款中对延长工期申请时间进行了约定。其中,向发包人和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要求延长工期的时间为“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”;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延长工期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的时间,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示范文本约定为“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”。
      延长工期最终报告应包括延长工期的详细理由以及要求延长的工期,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等。具体证明材料可参照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 建筑施工企业延期竣工、房地产企业延期交房等纠纷证据的收集与准备》的内容。
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及延长工期最终报告时,若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,应要求其出具签证或收到说明并签字盖章;若无法立即签字盖章认可,建议使用EMS邮寄方式分别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发送。发送EMS邮件应注意:“内件品名”要写明通知及报告的核心内容,“寄件人签署”写明寄件人及日期,“备注”写明要回执,保存好寄件留存页、送达回执或邮寄查询页。
      二、承包人应明确哪些损失由发包人承担
      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示范文本中约定因疫情造成的哪些损失应由发包方承担。
      1、永久工程、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,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;
      2、复工延长期间发包人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;
      3、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、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;
      4、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;
      5、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,发包人要求赶工的,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。
      此外,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;因不可抗力顺延工期,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。若实际签订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有其他约定,承包人可依照合同约定收集证据、计算费用。